胃息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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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从业背景关乎告知义务的履行法院有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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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投保时我并不知道自己患有甲状腺结节,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理赔”“我成为保险代理人就是为了帮朋友完成任务,我就销售了自己的这份保险”法庭上,原告A因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感到不解和愤怒。

年,A应朋友邀请,为帮朋友拓展业务,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销售代理合同,后以代理身份给自己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合同约定首次发生并确诊为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赔付保险金9万元。年,A被医院诊断为“左侧甲状腺恶性肿瘤、右侧结节性甲状腺肿”,并行左侧甲状腺癌根治术及右侧甲状腺腺叶切除术。出院后,A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约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调查得知,该份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员均是A,即业内所称“自保件”。A在年即因胃息肉、慢性胃炎、医院住院治疗并行“胃息肉摘除术”,但是A在《电子投保单》“告知事项”中被询问是否曾患有或治疗肿瘤(含结节等)、过去5年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等项下均勾选了“否”。

保险公司认为A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比一般人更应了解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其对于投保前曾经住院治疗、接受手术、患有甲状腺结节等情况未如实告知至少存在重大过失,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为此,保险公司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解除合同,不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

A认为自己并无保险销售经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其进行详细询问,保单告知事项系概括性条款,其在投保时对自己的甲状腺结节病史并不知情,故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A在电子投保单上签名,应视为其对保单内容的确认,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中关于病史询问已经逐条列项进行具体明确的说明,且不仅要求告知现况也要告知既往病史,并非A所认为的概括性说明。根据最大诚信原则,A作为案涉保险的销售人员,对于保险条款的释明、提示和理解应更为明确,故A在询问项下均勾选“否”,就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至少存在重大过失,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拒绝理赔应属合理。综上,判决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随着购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也在不断完善,保险人为了正确认识并全面评估风险,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往往需要投保人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信息。尤其在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往往采用大量问题进行询问,投保人应本着客观、真实、全面的态度仔细阅读并认真填写,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权益。保险人应该做好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合理安排合同条款,要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才能减少保险纠纷,实现双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原标题:《投保人从业背景关乎告知义务的履行?法院: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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